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议庭对该借贷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没有争议。但是,对于合同无效情形下,是否适用表见代理却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公司就蒋某持有某宾馆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从而相信蒋某有代理权这一点上,是有充分理由的,无效合同中的表见代理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在无效合同中应当适用表见代理,否则,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被代理人(某宾馆)应当对代理人(蒋某)签订的无效合同承担直接向第三人(某公司)返还财产和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被代理人承担无效合同的责任后,再向代理人追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律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精神实质是维护交易安全,而法律保护的交易当然是合法有效的交易行为,否则就与立法的目的背道而驰。对于第三人的保护,应当保护善意的第三人,而不保护恶意的第三人。就本案而言,某公司不是善意第三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无效合同不适用表见代理。应当由蒋某和某公司直接承担合同无效的相应法律后果。
[评析]:无效合同不适用表见代理,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首先,从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来看。法律创设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在于鼓励交易,保护合法行为,维护交易安全。显而易见,若把表见代理适用于非法交易的无效合同,则与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格格不入,是对合同法立法精神的错误理解和运用。
最后,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来看。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不是无效合同本身约定内容的效力,而是法律对无效合同评价所产生的强制性后果,即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与表见代理制度要求被代理人去直接承担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权利义务的后果可谓相去甚远。
综上,无效合同不适用表见代理,应当直接由无效合同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