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意见认为:广告公司虽有业务员出面签约并在合同上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但在整个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都是王某一人操作,公司并未实际参与。原因是:其一,该公司否认对王某有签约授权且并不知晓有此合同;其二,该公司未曾收到8千元制作费,从证据(收条)看,是王某个人签收;其三,请电视台协助拍片也是王某自己联系,公司从未出面参与;其四,证据(收据)载明,是电视台直接收到技术公司开出的支票,并直接向技术公司出具收据,这“一收一出”均通过王某个人完成,从结算过程看,与广告公司并无牵涉。故此应当认定,技术公司起诉被告主体有误,应向王某个人追索返还,法院应当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