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对表见代理,可以解释为:相对人因无权代理人与本人间有一定关系,而有相当理由足可信其为代理人而与之所为的无权代理。——龙卫球著《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版,第666页。
3、 所谓表见代理,指本属无权代理,但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即所谓外表授权,致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梁彗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59页。
4、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存在足以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法律使之产生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彭万林主编《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133页。
5、 表见代理是因本人的行为造成足以使人相信某人是具有代理权的表征,本人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简言之,即本无代理权,表面上却足以令人信其有代理权,而按(有权)代理对待的行为。——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3月第2版,第275页。
6、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杨振山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7页。
7、 表见代理是由于本人的过失,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因而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李开国主编《中国民法学教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3页。
8、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69条:“表见代理,由自己之行为表示以代理权授予他人,或知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为反对之表示者,对于第三人应负授权人之责任。但第三人明知其无代理权或可得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