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失主采取悬赏广告来追寻遗失物的情况较为普遍。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但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未作规定。然而悬赏广告纠纷大量出现,迫切需要对其予以规范,以保障交易安全。
(1)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历来有两种主要学说:契约说和单方法律行为说。笔者赞成悬赏广告为单方法律行为。因为单方法律行为说符合诚实信用、公平原则,与民法相关规范协调一致,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2)悬赏金额。悬赏金额是失主悬赏的金额,这是拾得人归还的动力,也是悬赏制度成功的一个重要方面。
首先,当悬赏广告中所允诺之报酬与法定报酬不一致时,应认为两项请求权竞合,但拾得人系因一个行为同时取得两项请求权,依据民法关于请求权竞合的规则,拾得人只能选择其一,而不得同时行使。
其次,酬金不明,不影响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如“必有重谢”、“当面酬谢”等。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行为人因自己付出劳动有权获得报酬。同时,应斟酌指定行为的内容、性质、完成该指定行为所需劳力及费用、交易惯例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双方在广告完成之后,合意决定报酬。若酬金大于费用的,酬金可以包容费用。
再次,数人分别完成指定的行为,则最先完成者取得酬金;数人共同完成指定行为的,应考虑每个人参与该行为所起作用的大小公平分配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