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行为中,拾得人将拾得物品返还失主时,有请求报酬的权利。《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而不当得利中,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没有请求报酬的权利,应将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一起返还损失人。同时,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动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但是,正如物权在一定的情况下可转化为债权一样,拾得行为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拾得人在拾得物品后,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是为了避免失主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积极管理时,其行为本质上就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如果拾得人出于自身不当利益考虑,拒绝将物品返还失主时,其行为就转化为不当得利,并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一方获得利益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的必要条件,若不具备此条件,即一方当事人只使他方的财产受到损害,自己并未从中获得利益,则可能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但不能……【详细】
债权作为具有财产属性的私权的一种出现在权利体系中,“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债权与应然性的请求权具有相同的含义……【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