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与C证券公司下属营业部发生的纠纷是在你开办B股账户时发生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B股(系外资股一种)时,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核准颁发的相关许可证方可取得外资股经营权,而享有经营权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办理B股开户手续时,至少需要申请开办B股账户的自然人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现时持有的一定量的美元存款凭证方可办理。根据你在信中所述纠纷发生进程本律师认为:你所开户的W证券公司并不享有法定的外资股经营权,W证券公司与C证券公司公司就借用C证券公司公司B股席位进行合作的做法是违法的。对W证券公司不享有外资股经营权,你作为投资者也是知情的。作为投资者,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你所需要服务范围的证券公司开户,当你了解W证券公司不具有外资股经营权时,你依法应另择有B股经营权的证券公司,而你却决定仍在无法定权限的W证券公司开办B股账户,故此纠纷你是有一定责任的。W证券公司与C证券公司故意规避国家法律规定,对此纠纷的发生负有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