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是指, 在一定的情形下, 不应当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决定某个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而应当实行与该原则相反的分配, 即: 将原来由原告负担的举证责任予以免除, 而就该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 转由被告负举证责任。[7]证券侵权民事责任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指, 本应由原告证明侵害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责任, 转由被告证明侵害行为和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如果被告不能证明, 则认为亲害行为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是在新型侵权案件层出不穷后,传统“谁主张, 谁举证”理论无法保护受害者而出现的一种理论。它是根据案件证明的难易程度, 保护弱者、弘扬法律公平之精神的产物。
注释:
[1]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 第177 页。
[2] [台] 刘兴善译《美国法律整编侵权行为法》, (台) 司法周刊杂志社1986 年版, 第446~448 页。
[3]徐爱国著《英美侵权行为法》, 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 第2页。
[4]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第二版,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年版, 第126 页。
[5]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 法律出版社1991 年版, 第483页。
[6]于敏著《日本侵权行为法》, 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 第185 页。
[7]何家弘主编《新编证据法学》, 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 第37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