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及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已遭到许多学者的质疑,确需要采用一种新的学说来指导我们的司法实践。在这方面,笔者赞成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的理论,必然因果关系说与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强调结果发生的“必然性”, 后者强调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且此种“可能性”取决于社会一般见解, 在通常情形下依一般社会经验认为有此可能性, 即认为有相当因果关系, 该理论具有简便易行、客观性强的特点,并能解决“必然因果关系”理论中对间接损害、偶然性损害无法支持的问题。可以说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的理论在侵权责任中能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在立法上更趋于公平、合理。
有一些学者批评相当因果关系会使因果链拉长,无限扩大责任者的范围。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把因果关系作为决定责任的唯一根据,前面已经提过,作为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它的全部构成要件才能成立的,因果关系的成立仅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一个基本要件而已。
由于不同学者认识的不同,对相当因果关系认定的标准出现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三种不同的学说,既然如此,我们又该在立法、司法实践中采用何种标准呢?法律事实趋近于客观事实,若苛求两者完全相等则会束缚司法程序,让更多结果受害者不能得到原因对象上的补偿。但我们又不能太过于放权于司法程序,否则这样将使司法程序混乱,也不能达到司法公正的效果。鉴于我国的侵权法的立法状况及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笔者赞成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客观说,即因果关系由法官以社会一般人对行为时及行为后的结果有否预见为标准,作出客观判断,也就是在通常情形下依社会一般见解认为有发生该项结果的可能性亦认为有因果关系。采用该说简便易行,便于司法操作,又更好的体现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特征。
总之,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作为困扰法学界多年的难题,尽管已经产生出诸多的理论、观点,但又许多方面还需要我们去进一步的研究、探讨,需要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