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刘小姐对此矢口否认,称其没有借过款,只是恋爱期间张先生先后赠与了1.2至1.3万元,终止恋爱关系后因遭到张先生无休止的骚扰才退给了5000元。张先生提交的几份未经同意的私自录音,不能作为法庭定案证据。
张先生则向法庭法庭出示了四份录音证据,证实刘小姐借款和还款欠款。经视听资料与原始录音核对,刘小姐表示不能肯定录音是她说的。法庭释明刘小姐享有申请鉴定的权利,刘小姐表示不申请鉴定。
麒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因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借款所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基于当时双方的恋爱关系,不可能如一般民间的经济交往中办理相应的手续,故张先生无直接书面证据,不违常理。综合分析张先生的录音对话资料,可以得出张先生先后借款给刘小姐3万元,刘小姐赔偿5000元的结论,故对张先生之诉请赔偿借款予以支持,诉请给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刘小姐返还张先生2.5万元。
曲靖中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提交的通话录音并非侵害刘小姐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取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故一审法院认定张先生提交的录音证据为合法证据并无不当。据此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