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受侵害根据受害人受伤害的程度可分为三种情况:即一般伤害、致人残废、致人死亡。各种情况的赔偿范围是不同的。
1、一般伤害,是指没有造成受害人残废、死亡的身体伤害,经过治疗可以使身体复原。《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具体应包括:第一,医药治疗费,第二,护理费,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第三,误工费。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
2、致人残废的。对于因伤害致残的赔偿,除包括一般伤害应赔偿的费用外,还包括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用,补助标准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同时,如果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生活费,也应当由侵害人予以赔偿。
3、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除上述1、2所述赔偿范围外,还包括死者的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此外,对人身权的侵害造成精神损害的,赔偿应参照最高人民发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赔偿。
王某家住三楼,家中养花10余盆,因怕花盆被风吹落砸伤行人,故将花盆摆放在阳台砖砌栏杆内侧自制的花架上,很牢固。 一天, 王某7岁的儿子王子与邻居李某的6岁儿子李子在王某家阳台上玩。李子为高放纸叠飞机,不听王子劝阻,将花架上的一盆花搬到砖砌栏杆上,然后踩着花架上空出的地方向上爬。不料,一只手将栏杆上的花盆碰掉,正好砸在楼下路过的行人张某头上,造成颅骨凹陷性骨折,医疗费、住院费等共花了1500元。张某要求花盆的所有者王某赔偿损失,王某以自己无过错为由拒绝赔偿;张某又找到李某,李某则以花盆不是自己家所有而拒绝赔偿。 张某的损失,究竟应由谁来赔偿呢?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126条、第1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