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陆法系民法中常常将侵权民事责任规定为一种债的关系,即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以请求赔偿和给付赔偿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民法的内在结构来看,这种规定是合理的。但是,仅仅将侵权行为视为债的发生根据,否定侵权行为所发生的责任后果,极易忽视侵权损害赔偿中所体现的国家对不法行为的制裁的强制性质,从而不利于运用损害赔偿形式制裁不法行为人,并教育和督促行为人正确履行其义务。所以,我国《民法通则》一改传统的立法体例,专设"民事责任"一章,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对侵权行为法作出了规定,这种体例在世界各国的民事立法中是没有先例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表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