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责任分为可明确的按份共同,和不可明确责任比例的共同责任,且用"连带共同责任"这词.
连带共同责任中,各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全部债务,即债权人可向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
债务人在承担全部债务后,扣除自己应承担比例部分后,可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连带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共同点是:各债务人都应就全部债务向债权人承担给付义务.
不同点是:连带共同责任在给付后,应扣除自己应承担部分比例后,向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而连带责任人在承担给付义务后,是否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索,应依据各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
本人最近便遇到一案件:借款人为两自然人甲跟乙,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共同连带承担还款责任.但是,法官却要求原告明确诉求,到底主张共同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我们知道,法官把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完全割裂开了,且不认同连带共同责任这一理论.他的思路是,要么共同,要么连带,不能要求共同又要求连带.本人解释这两个要求其实并不矛盾,理由是:还款义务人为两被告,两被告都是借款人,向原告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时,原告有权要求任一被告偿还全部借款,要求另一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也有权要求两被告同时承担偿还借款责任,两被告同时偿还借款并非按份偿还,而是连带偿还.
但是,法官还是无法接受我的说辞,硬是要求我确定一个主债务人,再确定一连带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