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望江铃木公司的门卫制度,凡是外来车辆必须进行审查登记,无关人员禁止入内。李富宽驾车进入该厂区,当然也进行了登记,杨里富也未下车而进入厂区。
货物交接并卸下后,杨里富依旧在车内休息,李富宽下车未取走车钥匙。17时许,醉酒的杨里富便驾驶该货车从望江铃木公司大门口驶出准备停靠路边,但因制动操作不当,将正在路边行走的郭淑德撞击后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者杨里富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郭淑德爱人已经过世,她死亡后,丢下一直跟随自己生活的91岁高龄的母亲王玉凤。如今,女儿走了,老人只得离开重庆,投奔远在四川的外孙女。
肇事者杨里富酒后驾车肇事并致人死亡,已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对该案的民事赔偿却很难兑现。
尽管车辆所有人与郭淑德母亲进行过协商,但最终未能达成共识。于是,2008年1月,王玉凤向江北区法院起诉,认为赛特尔公司保管车辆不当,造成事故的发生,因此,请求裁判杨里富、李富宽和赛特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即共同赔偿死亡补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共计39万余元
杨里富承认自己的过错,并愿意承担责任。李富宽认为自己并未同意杨里富驾车,不同意赔偿。赛特尔公司则辩称,该案中,自己无违法行为,未直接侵害郭淑德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根据责任大小承担补充责任与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及其损害后果有本质的区别。第一种情形,二人以上共同侵权,双方没有意思联络,行为又不是直接结合,而是间接的影响产生损害后果,这种情形,应当根据责任大小划分并承担补充责任;第二种情形,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尽管双方没有意思联络,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就构成共同侵权,应对该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还有一般侵权行为,就不再赘述."
李富宽把车钥匙留在车上,一审法院认定为一种过失行为,故为间接意思联络,因此认为应当承担补充责任。而此认定与事实并不相符,或认定不当。因为望江铃木公司的门卫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入内,而李富宽将肇事者杨里富带入该公司,就让该公司保安认为是一种事实上的帮工关系,把车钥匙留在车上就并非过失,而是一种故意的行为,正是这种故意的行为致使杨里富驾车并造成郭淑德人身损害,即双方行为的直接结合导致了该损害后果。该司法解释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此案中,李富宽并未有拒绝杨里富帮工的意思表示,因此,李富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李富宽的行为不过是赛特尔公司的职务行为,李富宽的职务行为后果理应由用人单位也即车辆所有人的赛特尔公司承担,即赛特尔公司应当与杨里富共同承担郭淑德死亡的连带赔偿责任,而不能承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