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洪湖市螺山镇中心小学一年级学生赵兵在放学回家途中,被一位素不相识的青年男子诱走。家长在其走失后,多方组织寻找,并请求当地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协助查找。2年后,仍杳无音讯,无奈之下,家长向人民法院申请其子宣告死亡。法院核查真相后,依法宣告赵兵死亡,并出具了宣告死亡书。赵兵在案发前已随校集体投保了平安保险,保险金额为3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家长遂委托学校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
因平安保险条款未对宣告死亡案的处理做出具体规定,保险公司在讨论此案的给付问题时产生了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此案不予赔付。理由是宣告死亡在该保险合同中并未列为保险责任。根据学生平安保险条款第6条除外责任第6款“其它不属于本条款保险责任范围的情况”处理,应按除外责任不予受理,对本案予以拒赔。
第二种意见:此案应予给付,但给付金额应为保险金额之半数。保险条款中所称意外伤害是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故宣告死亡案不构成保险责任条款中意外伤害条件。根据学生平安保险条款第5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因疾病、中暑……及其它不明原因所致身故,给付保险金额半数。”因此被保险人宣告死亡后,公司只能以推定死亡按其不明原因所致身故责任,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第三种意见:公司应该按意外身故死亡责任全数给付。根据该案构成的事实情况及有关法律规定来看,该被保险人宣告死亡后,保险公司只能按照推定死亡受理,推定死亡责任不同于学生平安保险第5条第2款的规定。因此可以比照意外事故死亡之责任的有关规定给付,即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但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公司应在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基础上,依法追回受益人领取的全部保险给付金。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死亡的理解。宣告死亡案的给付在保险条款中未明确确定的情况下,依据保险理论,法律知识以及借鉴外国经验,本案保险公司应予全数给付,即按第三种意见执行。同时建议在今后的人身保险条款制订中应对宣告死亡之给付作说明或明确规定,或在保险单上签注关于宣告死亡的特别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