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这份判决,管的家人向管生前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35万元的寿险和20万元的意外伤害险赔偿金。但保险公司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管是因“意外”而死亡,只愿意支付寿险,而拒绝支付2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
管的家人因此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由于管的家人依据的是一份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该案极有可能判决原告胜诉。因此保险公司只得申请暂缓审理,并向当地检察院对之前宣告管某死亡的案件提出申诉。
乐山市沙湾区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管“意外死亡”的证据不充分,在该案中,多组证据都无法直接证明管某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虽然社区居委会有一份管某“不小心失足落水而亡”的证明,但依据法律规定,社区居委会不具有认定管某因意外事故死亡的法定主体资格。因此,检察院向当地法院发出个案检察建议。
经过核查,在原判决作出3年后,当地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最终撤销了原判决。
据悉,此案是四川第一例、全国第二例检察院对特别程序错误判决案件监督成功的案件。在今年的全省检察院半年工作总结会议上,该案因为其特殊性出现在工作总结报告之中。据有关人士介绍,这可能是检察系统将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个案监督中所起作用的一个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