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荣誉是特定人从头顶组织获得的一种专门化和确定化的积极评价。荣誉权是指权利人对荣誉享有的获得、保持、利用并享受所生利益的权利。对荣誉权的性质,学界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荣誉权属于人格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荣誉权属于肾分权。现有的立法采纳了第一种观点,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将荣誉权规定为人格权利。
荣誉与名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的区别是:首先,两者的来源不同。荣誉是有特定组织授予的,来源具有特定性;名誉是迷失主体获得的生活评价,其来源是不特定的生活公众。其次,二者的内容不同。荣誉是对民事主体的正面的、积极的、褒扬性的评价;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客观评介,该评价可能是正面积极的,也可能是负面的消极的,故名誉有好坏之分,而荣誉则无此之分。同时,荣誉是由一定组织依一定条件和程序给予的,是一种正是评价,表现为一定的形式如荣誉称号;名誉则是一种带有随意性的评价,没有固定的形式。在此,两者涉及的范围不同。荣誉仅仅是对民事主体的某个特定方面的评价,名誉则是对某一主体的综合性评价,涉及主体的各个方面。最后,容易可以依照一定的程序剥夺或撤销,而名誉只可能发生改变,不可能被剥夺撤销。
荣誉权具有以下特征:(1)荣誉权的权利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2)荣誉权的客体是民事主体获得的荣誉。
荣誉权的基本内容:(1)荣誉获得权,即民事主体有权获得因其行为而给予的荣誉称号,任何他人不得加以妨碍、阻挠和干涉。(2)荣誉维护权,即民事主体对于已经授予的荣誉有权保持归自己所有,排除他人非法侵害。荣誉已经获得,即为民事主体终身享有,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非法剥夺,也不得转让或即成。其他任何人不得侵害荣誉权。(3)同于利用权,即民事主体可以利用荣誉,并享有和自主支配因一定的荣誉而获得物质利益。如可以在商业广告中载明自己获得的荣誉以取信于社会。权利人利用荣誉必须遵守法律,不得侵害社会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