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民事权利。人身权的固有性,首先表现为人身权与民事主体存在的同期性。人身权的固有性,还表现在民事主体的无意识性,与享有人身权的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无论民事主体个人是否意识到自己的人身权的存在,人身权都客观存在的。
第二,人身权是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的客体,是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的利益。在这一点上,人身权与财产权泾渭分明。虽然在某些人身权的内容上,包含有一定的财产内容或者财产利益,但是,这种财产利益不是直接的,而是精神利益转化、派生的利益。因而,人身权价值不能用金钱来估算、衡量。其权利内容,主要体现的是人格关系、身份关系中的精神利益,诸如情操、社会价值观、思想意识的纯正,等等。
第三,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必备权利。人身权不能离开民事主体而存在,同样,民事主体更不能离开人身权而存在。比较而言,财产权不能离开民事主体而存在,但是,民事主体却可以离开财产权而存在。人身权对于民事主体的必备性,于此表现得十分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