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赋予人的生命权以崇高的法律地位。在人所拥有的所有权利中,生命权应当被特别强调。法律将人的生命作为最可宝贵的权利,并赋予它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世界人权宣言》宣布:“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5]美国的《独立宣言》则宣布:“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造物者创造了平等的个人,并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6]将“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列为不可转让的权利。美国宪法则要求:“未经正当法律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7]
第二,确认个人生命权的具体内容,对伤害生命和剥夺生命的行为予以制裁。如果生命权仅仅被作为一种神圣的抽象权利加以宣布,依然难以使生命得到实实在在的维护,所以各国都进一步通过刑事和民事的法律规范来具体落实对于生命的保障:或者是打击相关的违法犯罪,或者是给相应的受害者提供足够的法律保障。刑事法律对于影响人的生命的伤害犯罪和杀人犯罪都规定了具体的刑事制裁措施。其中,除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之外,还有最严厉的剥夺犯罪者生命的死刑。用剥夺生命的方式来保护生命,是人类采用的最为极端的刑罚。保护生命权的民事措施包括侵权者对受害者的赔偿和补偿,以使受害者在经济上得到某种救济。
第三,防止发生危害生命的结果。危害生命的危险难免发生,因此,就如何保障人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各国法律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一般说来,一国刑事法律往往通过对人们进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权利的确认,保障人们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来防止危害生命的结果发生。因为公共权力对于人的生命权的外在保障,固然是必要的,但它往往是在伤害事件发生之后才被采取的,所以,必须确认公民对于自己生命进行保护的权利。但是这种保护不能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所以法律对正当防卫制度和紧急避险制度进行了特别限定。
第四,通过严格限制死刑来保障生命。死刑曾经是人类普遍适用的刑罚手段。死刑的滥用表明了人类对生命认识的偏差与失误。随着人类对生命认识的提升,一些国家仅仅对那些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杀人行为等恶性犯罪才适用死刑;一些国家甚至对所有的犯罪都不适用死刑。人类对于死刑的废止,或者对死刑的限制适用,或者对一些剥夺他人生命的重罪而适用死刑,都表现了人类在认识生命问题上的进步与彷徨。法律是保护生命的工具,但法律也在很多时候发挥着剥夺生命的作用。法律究竟在什么意义上是保护生命的工具,在什么意义上又可以剥夺生命?人类曾有几千年适用死刑的法律传统,但近现代以来,开始反思死刑,开始部分或全面废止死刑。在世界死刑存废的论争中,中国法学界没有沉默,他们对于死刑的存废也有不同的见解。不论这些见解正确与否,绝大多数观点特别注意生命的崇高意义,都饱含着对于生命的尊重。即使是那些主张保留死刑的观点,其立足点也不是对于生命不负责任的简单否定,而是饱含着对于生命的尊重。这是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在法律理性上的进步。深入到这些不同的学术见解之中,笔者认为,死刑最终应该废除,但在目前,还有保留极少量死刑适用的必要性。这主要是由我国目前的法律文化(特别是其中的生命观念)和社会情势所决定的。
第五,对其他生命给予特别的保护,以维护世界物种的多样性,维护人类关于生命尊严的情感。人类的生命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其他物种的生命并存。人类认识的局限曾经使人类以为自己是万物之主,狂妄地对待其他生命。有的国家或人群,把自己的生命看得特别重要,却藐视其他生命。人类在藐视其他生命的时候,自己对于生命的认识也在贬值;人类在残害其他生命的同时,也败坏着自己的心灵和智慧。所幸的是,现在,愈来愈多的人认识到了物种多样性的意义,认识到了其他生命的意义。法律对此也给予了极大关注。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保护其他生命的规则,对残害其他物种生命的行为进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