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在第二章第四节中已经对损害赔偿数额作了逐一的讨论。对医疗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丧葬费、相关的交通费等费用采取客观计算方法;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采取主客观结合的计算方法;对抚慰金则采取主观计算方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官个案裁量。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计算方法的选择应当首先根据损害的因素、性质确定,其次才能根据计算的方便等其他因素。
我国关于生命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最大的缺陷是缺乏体系性,没有整体的规划,导致规范之间冲突频繁,而且针对群情激奋的“死亡赔偿金少,伤人不如杀人”的抗议,采取的是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我们的理论并未在理性思考的基础上,以损害赔偿理论为基础对侵害生命权的赔偿范围作体系化的整理。
因此,本文通过损害赔偿的一般特征,总结出了侵害生命权损害赔偿的特征;通过对损害概念的梳理,采纳了以损害的事实说为基础的损害概念;紧紧围绕损害的概念,本文又简要地论述了与生命权损害赔偿相关的损害种类。在这些基本理论的铺垫完成之后,本文采取以抽象到具体的方法,首先以限定损害赔偿范围的抽象标准的论述作为对赔偿范围的一般的抽象限定,说明了对抽象限定标准研究的必要性;然后通过对我国实际情况的具体分析,结合国外相关的立法例,对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的各个赔偿项目进行了细致的甄别,坚持以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为基础,分析了当下实际中所涉及到的问题,指出了这些问题的根本所在,系统地整理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侵害生命权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最后在这个整理的基础上通过对损害赔偿计算理论的梳理,选择了符合各种不同损害特征的计算方法,并对各种损害的“费”、“金”一一作了论述。在完成系统整理的工作之后,本文不揣冒昧,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希望能对此问题的立法工作有一定的启发作用,并能实际地解决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
然而对于这个问题的论述远没有达到尽善尽美的境地,因为侵害生命权损害赔偿问题不仅是一个理论性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要全面论述这个问题需要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的资料,理论资料在于各国关于生命权损害赔偿的学说和司法判决,实践资料在于我国关于生命权损害赔偿各地各级的司法判例等等,可是这两方面的资料都是缺乏的。本文只能通过有限的理论资料,对各国的法典规定作借鉴,可是对于这个问题的国外法院判决比起法典来说更有借鉴意义,并且对于国内各地各级法院的判决也需要作一番收集整理,因此以后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可以在既有的框架下丰满理论和实践方面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