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金德公司诉百度侵犯名誉权的案件的一审结果已经出来了,海淀法院一审判决百度在其网站登载书面致歉函,连续三天向金德管业道歉。百度已经提起了上诉。
因在百度搜索中输入“金德、金德管业、金德招聘”等词汇时,会出现“金德骗子、金德管业骗人、金德管业是骗子、金德招聘黑幕”等内容,金德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去年11月将北京百度告上法庭。
金德管业公司诉称,自今年以来该公司在百度搜索引擎中不断发现有损金德公司良好形象的词语,严重侵犯了该公司的名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百度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象征性经济损失1元。
虽然该案件暂时告一段落,但是留下的问题还是挺多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认定搜索引擎侵犯了名誉权。
金德公司要想打赢这场官司,最关键的一点在于,百度必须构成侵权人。于是问题就来了,按理说,百度只是一个提供搜索服务的引擎,那些声称“金德骗子”的网页和网站,才应是最直接的侵权者。譬如若宋祖德侵犯了谢晋导演的名誉权,百度上可以搜到宋的大批量言论,那么谢晋的直系亲属是否可以连百度一并起诉呢?若可,谁还敢投资组建搜索引擎?
但是,问题并不是这么简单的,这里面有两个难题。第一,百度是否有义务删除那些不良、不实的搜索结果?谁来出示“不良”、“不实”的判别证明?如此案生成以前,金德曾与百度交涉,请求删除有损其公司形象的信息,可百度硬是不从,估计争议就出在这里:“金德骗子”是否属实,即便不属实,是否存在不良反响。像这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疑点,除非公权力跳出来发话,否则百度断难屈服。
第二,关于此案,百度有没有人工干预。此案,百度免于法律责任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百度未进行人工干预。即对搜索结果的显示与排序,百度完全出于一片公心,譬如其排序,确实遵从了网页的点击量之多寡标准。假如进行了干预,那么势必构成了名誉侵权,同时构成了对公众知情权的惨重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