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秀琴,女,80岁,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华胜村7栋107号。
委托代理人:魏树林(原告之外孙女),天津中华电表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魏锡林,男,52岁,汉族,中国民主促进会天津市委员会宣传部工作人员。
原告陈秀琴以被告侵害了她及死去的女儿吉文贞的名誉权为由,于1987年6月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陈秀琴系天津解放前已故曲艺演员吉文贞(艺名荷花女)之母。吉文贞自幼随父学艺,15岁起在天津登台演出,有一定名声。1944年19岁时病故。被告魏锡林于1985年着手创作以吉文贞为原型,表现旧社会艺人苦难生活的小说。在创作期间,魏锡林曾先后3次找到原告陈秀琴,并给吉文贞之弟写信了解有关吉文贞的生平以及从艺情况,索要了吉文贞的照片,但未将写小说一事告诉原告及其家人。
被告魏锡林写完小说《荷花女》后,投稿于《今晚报》。该报于1987年4月18日至6月12日在副刊上连载,每日刊登1篇,共计56篇,约11万字。当小说在《今晚报》刊登不久,原告陈秀琴及其亲属即以小说内容及插图有损吉文贞名誉为由,先后两次去《今晚报》社要求停载。《今晚报》社以报纸要对读者负责为由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