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华捷公司代理律师首先对黄静的身份提出质疑,由于黄静在媒体前多次表示已经改名叫“龙思思”,但是这次起诉用的仍是“黄静”这个名字,故要求确定原告身份情况。对此,黄静的代理律师表示,“原告是黄静,龙思思没有在公安部门进行过登记。”
黄静方面起诉称,2006年4月10日,华捷公司以华硕电脑中国业务群名义在国内各大网站发表声明称:“周成宇、‘龙思思’两人借华硕公司在维修过程中使用测试版CPU为由,向华硕电脑敲诈勒索500万美元。”该声明中虽然使用化名“龙思思”,但其文章有些内容与客观事实是一致的,有确凿和相互印证的事实可以证明该声明中的“龙思思”就是黄静。华捷公司在案件没有经过人民法院宣判的情况下,公然发布严重侵犯当事人名誉权的声明,公布当事人姓名、并确定刑事罪名,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并延续至今。该声明中内容不仅造成黄静社会评价严重降低,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并且因此误导媒体舆论,在社会上形成极坏影响,给黄静的生活造成极大障碍,精神造成极大伤害,造成黄静被迫中断学业,无法就业、无法正常生活等严重后果。故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害,删除所有涉案侵权内容,并在发布或转载过涉案侵权内容的42家网站首页按照与侵权时间相等天数发布道歉和事实澄清声明,同时索赔经济及精神损失99万元,公证费、交通费等1万元。
庭审中,华捷公司的代理人答辩称,我公司依法向公安机关举报,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且在行使这一权利的过程中,并未夸大事实,故对黄静被羁押的后果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另外,在周成宇在媒体上丑化、诽谤我公司公众形象和商业信誉的情况下,基于澄清事实,尊重大众,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我公司0通过网站向公众说明事情的原委与进展,并无不当。且我公司当时并不知道“黄静”和“龙思思”是同一个人。2008年10月1日周成宇出狱后大肆宣传炒作,才使读者认为黄静即是声明中的“龙思思”。我公司的声明中只是写明“涉嫌敲诈勒索”,并没有对黄静的名誉造成任何伤害。
黄静的代理人向法庭递交了20份证据,包括媒体对华捷公司声明的相关报道、公证书以及交通费、住宿费的票据。律师表示,交通费和住宿费是律师、周成宇和黄静就本次诉讼,进行商讨来往发生的费用。另外,因还有部分公证书未拿到,故这部分证据在今天的庭审中不能提交。
华捷公司的律师对上述证据当庭发表质证意见后,向法庭提交了包括:发票、新闻报道、电话录音以及声明在内的22份证据。黄静的代理人没有当庭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