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是认为在一种天然的或加工的产品上使用了一种原产地名称,直接或间接地侵害了他的利益并侵犯了其权力,并且该产品并非属原产地名称,这时,此人可以起诉以达到禁止使用这种原产地名称的目的。
正式组成的工会或联合会,为使其权力不受侵害,至少在6个月以内进行同样的起诉。
法官可按地区的、正当的或经常的使用原则来划定生产的地理场地,并确定第一款所指的产品的质量和特点。
1-1法院在收到上述条款的起诉后,有权审理该种诉讼。
禁止在非享有原产地名称的商品或商品的包装上和标签上、商业用纸上、发票上使用原产地名称的说明,且这种说明易造成对产源的混淆。
最终划分的生产地理场地即使适用于第1条至第7条,这种诉讼也是可以受理的。
2.诉讼可在民事法庭进行。该民事法庭位于有争议的原产地名称的产品产地。
诉讼将作为简易案件免除诉讼前的调解并进行预审和判决。
3.在传讯一周之后,原告应在其居住区的法定报纸的公告栏和有关法院所在区的法定报纸公告栏目中刊登一则简短的通知,通知中应注明原告姓名、职业、住址,其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住址(如果有代理人)以及诉讼的原由。
法庭的辩论只能在所述前款指出的公告通知刊登15天后开始。
4.凡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时间和利益条件的任何人、任何工会和任何联合会都可以参加诉讼。
5.在诉讼通知1周后,上诉人根据本法第3条规定予以登载。法院的辩论只能在刊登15天之后进行。
6.对上诉法院的决定不服可以向最高法院控告。
接到上诉的法国最高法院、负责判断采用原产地名称的引证理由是否符合本法要求。
7.最终判决将对同一地区、同一市镇或者同一市镇的一部分的居民或土地产业主作出决定。
7-1,如果没有第1条-7条作根据而作出最终法律决定,政府可通过行政法院的法令来划定生产的地理场地,确立标有原产地名称的一种产品的质量或特点(在地区的合法的、确定的使用基础上划分)。
7-2,第7-1条规定的各条法令可以禁止在非享有原产地名称的产品上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或其标签上、商业用纸上和有关发票上使用易造成产源误认的任何说明。
7-3,在作出含有与有关职业团体直接协商的公开调查后,采取第7-1和7-2条规定的法令。
7-4,未加工或加工的农产品或食品,将另外单独确认原产地名称。第1条至7-3各规定不适用这些农产品或食品。
在下述规定的条件下,如果这些产品符合A条要求,按规定确立了一定的知名度并符合一定的手续,那么,这些产品也可以享有原产地名称。
原产地名称永远不能被认为有通用性并且永远不能成为公产。
构成原产地名称的地理名称或任何使人产生联想起原产地名称的其它任何说明都不能在任何相类似的产品上使用;当这种使用会改变成削弱其原产地名称的知名度时,即使不影响1990年7月2日第90-558号法自公布之日起的各种立法条款或管理条例,也不能使用在任何其他的产品和服务上。
属于1949年12月18日第49-1603号法的关于官方认定的在酿造葡萄酒法规中所核定优质酒的原产地名称及海外各省在1990年7月1日生效的原产地名称,仍然有效。
7-5,每个定名的原产地名称是根据原产地名称局的建议以及法令制定。对于葡萄酒和烧酒、苹果酒、梨酒,以苹果酒、梨酒或葡萄酒为主的开胃酒来说,并不影响1935年7月30日法令第21条的规定(该法令于1984年11月16日所修改)。
7-6,1990年7月1日前通过立法和规章条例制定的原产地名称可视为符合7-5条规定的条件。今后为制定这些名称而做的任何修改都应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办事。
1955年7月1日前,1990年7月1日前通过法律途径明确的原产地名称的产品,或1990年7月2日第90-558号法前编辑出版的适用本法第14条-15条所取得的原产地名称的产品,如果符合7-4条规定的条件,根据7-5条的程序授予这些产品为原产地名称,否则,这些原产地名称将变为无效。
7-7,国家葡萄酒和烧酒原产地名称局取名国家原产地名称局。根据上述1935年7月30日法令各条款及其实施文本各条款规定,其管辖范围扩大到整个农产品或食品(未加工或加工的)。
在听取有关整个防御联合会的意见后,国家原产地名称局提出认定原产地名称的建议,该认定包括:生产地理场地的划定和生产条件及每个定名的原产地名称允许条件的确定。
该局根据各国关于其管辖的每种产品的标签和装璜方面的法律条款拿出意见;也可以根据原产地名称的其它问题进行磋商。他们在法国或外国进行原产地名称的培训和防御工作。
7-8,国家原产地名称局包括:
--葡萄酒、烧酒、苹果酒、梨酒,以及苹果、梨或葡萄酒为主的开胃酒国家主管委员会;
这些委员会包括专业人员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及特别是有代表消费者利益的知名人士。
每个委员会对其所管辖的商品在7-7条中所涉及的问题予以表态。
这些委员会的成员为提出本局的预算和总政策而出席全体会议。
一个常务委员会,其组成由上述各委员会中规定的类型的同样成员组成,这些成员从这些委员会中选拔。该常务委员会制定本局预算并确定关于定名的原产地名称的总政策。
各个国家委员会主席和常务理事会的董事长由财政经济部长和农业部长联合任命;常务理事会的董事长任期为2年,从各国家委员会中连选。
国家原产地名称局的组织原则和工作规则,根据上述1935年7月30日法令第20条第2款及其实施文本所确定。然而,该款规定的法令是法国行政法院的法令。
8.任何人在天然或加工产品上、出售或用于出售的产品上粘贴,或使其出现、增加、删减或任何的篡改原产地名称而明知不准确的,将受至少3个月至多1年的监禁以及以处360-20000法朗的罚款或其中一条惩罚。
此外,法院将指定地点下令张贴其判决内容,并在其指定的报纸上全部或部分刊登其判决内容,所有费用均由其败诉方负担。
任何人在欲出售、已售或商品流通的天然或制造的产品上标有原产地名称,而实际上又非原产地名称者将受同样惩罚。
9.自称受到前条规定的轻罪损害的任何人和兼备第1条规定的时间和利益条件的任何联合会和协会,根据刑事诉讼法典有关规定,可以构成(刑事案中)要求损害赔偿的原告。
9-1,使用第1-1和7-2条中的某些禁用说明者适用于第8条和第9条中。
使用7-4条第4款的禁用情况也适用于第8条的惩罚规定。
10.葡萄酒制品的原产地名称永远不能视为表示通用特征并落入公产。
除本法第1条关于原产地的各项规定之外,任何葡萄酒如果不是来自地区的、正当的和经常的使用葡萄栽培品种和生产场地时,都无权使用地区原产地名称。
生产场地是含有生产原产地名葡萄酒的市镇或市镇一部分的表面积。
来自直接生产的杂产品种的葡萄酒,任何情况下都无权使用原产地名称。无权使用本法规定的原产地名称的葡萄酒,禁止使用诸如《园圃》、《城堡》、《区域》、《压榨机》、《塔》、《山脉》、《海岸》、《葡萄产区》、《专卖》等词汇以及使人误认为是原产地名称的其它任何表达方式。此外,在无权使用原产地名称的葡萄酒、泡沫葡萄酒及冒汽泡酒的名称中,禁止使用《面上有微沫的(香槟酒)》(Cremant)。
11.欲使其产品有原产地名称的任何酿酒者,应在其酿酒申报单中予以说明。
当酿酒者在市政府的申报内容中含有对尚未承认的原产地名称的使用时,农业部负责保护原产地名称的部门对酿酒者在申报予以注册登记并公告。
12.对批量经销葡萄酒、甜酒、葡萄甜烧酒、烧酒的每个人或一般指的专办企业大宗批发的协会,如有法国原产地名称所购进或售出的商品,应服从进出货专帐管理。这样的帐目,应根据商品的性质得依照各商品名称的顺序排列,每月建立帐单,为税务总局雇员当场所用及为各级税务检查部门的雇员所用,以及各地区的和省的反假冒部门的监督员作为帐本进出货登记的检查,批发商应全部采用商业书写等便于代理商使用。
在该簿上进出货的登记应随即进行并无空白处。此外,在登记簿上的进货栏目中标明货号,货物的颜色及发货单位;登记商品的数量,原产地名称。登记簿将保留5年。
如果这些无任何法国原产地名称的产品不再次售出,它们将在出货栏目中连同货号予以登记。或者同进货时的名称一样登记,或者以通常用的名称之一进行登记。
在销售过程中,对于带有法国来源名称(即法国制造)的售出商品,其发票应按本条第3款规定予以复制;关于烧酒,其发票上应予以注明流通商品的名称和颜色。
对于出口商品,其搬运证上应注明同样的说明。任何甜酒发货人所提交的货物单上应注明产区的名称。
对烧酒的规章未做任何修改,尤其是1903年3月31日有关各条款未做任何修改。
本条各项规定,将在1个月之内递交以两议院批准的法令形式通过,该条各项规定将适用于来自外国的葡萄酒、葡萄甜烧酒及烧酒;在这些国家中将采用相应的保护措施。
13.从压榨车间,贮藏室和酒窖中所提供的商品,应标明申报单中的原产地名称,或标明地区的、合法的及经常使用的原产地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