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案件事实发生于2023年10月24日,在此之前学校曾于2023年8月28日在库尔勒市第一小学六年级三班开展过相关的主题教育,即《开学第一课安全行为习惯养成教育》,活动内容有:
2.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格外重视,学校每周都会对在校学生的教育、卫生、安全进行检查考核,第5项楼道行走要求进出校园、教室、上下楼要自觉成列,靠右行走保持安全距离;轻声慢步,文明行走,自觉谦让比自己小的同学;
3.学校在2023年10月30进行了全校的《 2023-2024学年第一学期第七周(10.23-10.27)值周检查情况总结》,第二条第4项的问题及要求为:
4.学校在2023年8月26开了《2023年秋季线上家长会》,告知学生在上下学路途中不得打闹;
5.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格外重视,学校在楼道张贴了大量的安全提示牌,告知在校学生不要跑、不要跳,不要打闹向右靠;
6.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学校曾多次依法依规开展过相关专题活动教育,给学生们灌输营造文明安全的和谐校园理念,培养学生关注生命安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不论在事发前还是在事发后,我校始终都特别重视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故,在本案中,学校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
原告牙齿恢复良好,未见异常。原告在牙齿已恢复后,于2024年5月19日去矫正牙齿,其后续的矫正牙齿行为和其被击打面部无因果关系,且原告只提供了新疆豪雅仁口腔医疗有限公司的发票,没有具体诊疗事项,无法证明医疗服务费就是用于矫正牙齿。
证据目录制作人:新疆首邦律师事务所
白 雪 律师
黎 侃 律师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