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包办婚姻后遗症。在我国的老年人当中,有一定比例的包办婚姻。而有些包办婚姻虽然感情不合,解放后又不允许离婚,并出于对子女的爱,特别是妇女受“从一而终”传统观念的束缚,长期维持着勉强凑合的婚姻;有的包办婚姻婚后夫妻生活就不正常,男方夫权思想严重,夫妻不能平等相待,女方遭受男方打骂,但是由于女方没有工作,经济生活不能独立,只得忍气吞声过一辈子。当子女长大成人,经济生活有保障的条件下再不愿凑合的提出离婚占相当比例。
(2)老年期性情变态酿成的婚姻悲剧结局。随年龄增长,老年人性格也发生一些变化,总的趋势倾向于自我为中心,坚持自己观点和习惯,喜欢指手划脚、唠叨不休,好猜疑等等。老年人须注意控制自己,否则任其发展,则有可能导致离婚的痛苦结局。
(4)有些老年夫妻分居并非出于自愿,而是成年子女无视父母的婚姻生活。为满足个人私利强行拆散。
(5)再婚老人的离婚诉讼多。一些老年人再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择偶不当往往形成所谓“短、平、快”婚姻。即婚前认识时间短,婚后感情平淡从而导致快速离婚。老年人离婚率上升同中青年人离婚率上升一样,是伴随着我国经济、文化、不断发展而出现的。
虽然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婚姻自由,但真正婚姻自由的实现须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的条件下才能实现。老年人离婚率上升就是老年夫妻从经济束缚中摆脱出来,经济独立,才能谈到婚姻自由,它也说明老年人摆脱了消极的传统观念,重视婚姻质量,追求感情上与精神上的满足。
从法律规定的实质来看,离婚自由权利是法律赋予每一婚姻关系主体的一项权利。老年人依法有权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同时,须遵守离婚方面的法律规定及程序。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可去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登记,而一方要求离婚的须由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