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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同事能否为离婚分居作证?思维导图

活在故事里
20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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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同事能否为离婚分居作证?
离婚
能否
同事
单位
被告
原告
感情
分居
证明
夫妻
民法
人身权
婚姻自由权

【案情】原告刘某(男)与被告陈某(女)于2004年4月相识谈婚,同年5月开始同居生活,经过长期共同生活的相互了解,双方于2006年5月8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28日,被告陈某生下女儿刘小某。2009年8月20日,原告刘某以夫妻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原告于2010年8月3日再次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广东省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和证人张某出具的书面证言原件一份,载明“我公司职员刘某自2007年3月入职以来,一直单独居住在我公司职工宿舍。四年期间,同住宿舍同事从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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