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要善意取得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应当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相信财产的让与人为财产的所有人。受让人在让与后是否为善意,并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占有的时候。推定为善意,由原权利人就受让人的恶意承担举证责任。(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无偿方式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仅达成合意。而没有发生标的物的移转,则当事人之间仍只有债的法律关系。而没有形成物权法律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对于动产来说,一旦善意取得成立,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法律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占有及登记的公信力,保护交易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善意取得制度是对原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权利所作的一种强制性的物权配置。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因此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
善意取得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权利人、让与人、受让人。善意取得成立后,在当事人间发生如下法律效果:(1)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理解善意取得制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除了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不动产上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当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以登记为要件。(2)拾得遗失物、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根据《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可以要求遗失物的占有人返还原物,即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适用同样规则。(3)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