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据此,相邻人在自己所有或土地上建筑施工、铺设管线、安装设备等,应当采用必要的防范措施,不得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如邻人土地上的建筑物有倒塌危险或施工中架设管线、挖沟等危及一方人身财产安全时,相邻一方有权要求施工的不动产权利人消除危险,造成损害的,则得向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请求支付赔偿金。
具体说来,相邻危险预防与排除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目的在于维护不动产安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掘土地或者开挖地基、建造建筑物时,要注意避免使相邻土地的地基发生动摇或动摇之危险,致使相邻土地上的建筑物受到损害。
其二,在与相邻不动产的疆界线附近处铺设管线(如水管)时,要防止土沙崩溃、水或污水渗漏到相邻不动产。
其三,不动产权利人在安装设备时,要注意预防对相邻不动产的危险侵害,并有义务排除此类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