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在确立相邻关系处理原则时,必须认清相邻关系处理原则的自身特点和内在要求。首先,在原则的性质方面,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必须具有鲜明的生活性。相邻关系主要发生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处理这类关系的基本准则也必须尊重生活规律和社会一般人的普遍生活道德伦理要求。其次,在原则的地位方面,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不同于相邻关系的具体规则,它在性质上属于基本行为准则,是相邻关系具体规则的凝结和升华,对各种具体规则起着统率和补充作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下来的相邻关系类型,由于缺乏具体的行为规则,此时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可以发挥补充指导功能。再次,在原则的适用方面,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不仅适用于相邻关系当事人对实际发生的相邻关系的守法实践,而且还适用于发生相邻纠纷时有关部门处理纠纷的执法与司法实践,尤其对人民法院审理缺乏法律规定的新型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提供审判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