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已经指出,《物权法》已经对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该条原则的现实依据是,相邻关系与人们的生产、生活直接相关,法律上的相邻关系制度在实际生产和生活中即表现为人际关系,其人际交际色彩和道德伦理色彩非常浓厚。所以,必须遵循上述原则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
具体说来,处理相邻关系首先必须遵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相邻关系不无涉及相邻各方的生产和生活,物权立法确立这项原则也是法律调整相邻关系的目的所在。有利生产,主要体现在生产领域,如在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占用邻人土地,应该从保证施工顺利进行出发,合理解决有关补偿,救济利益相关者之损失。如果利益相关者在已经合理补偿的情况下或者以拒绝接受任何补偿为代价,恶意阻挠施工,则违背了相邻关系中的“有利生产”原则。另一方面,方便生活,主要体现在生活领域,如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通行、通风、采光、用水等过程中,就应该从方便生活的目的出发,合理解决有关问题,而不是自私自利,滥用不动产之所有权或使用权。
其次,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还必须遵循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从前文所阐述的相邻关系本质可以得知,相邻关系要求相邻一方要为另一方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提供必要的便利,这就要求相邻各方必须具有团结互助的意识,舍此则难以平衡相邻各方之利益。同时,相邻关系也要求享受权利、获得便利或利益的一方承担义务,对受到损失的另一方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