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煤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民法通则》对此也没有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区分建筑施工关系与管线铺设关系,只笼统规定了相邻施工关系,即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修缮或铺设管线等必须使用或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当允许。占用人应在约定的范围内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土地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以补偿。
《物权法》从相邻关系的实践出发,确定了相邻土地利用关系的两种基本类型,即相邻建筑施工关系与相邻管线铺设关系。
一方面,在现代社会中,因建造、修缮建筑物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情况实属正常,发生相邻建筑施工关系也就不言而喻。土地权利人如果在建筑施工时暂时而且有必要使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相邻的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另一方面,从建筑工程学角度讲,土地权利人,非经过邻人的土地而不能安设电线、水管、煤气管等管线,而此等管线又为土地权利人所必需,该土地权利人有权通过邻人土地的上下安设,但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处所及方法安设,仍有损害的,应支付偿金。
对此,很多国家或地区对基于相邻建筑施工与相邻管线铺设而产生的相邻土地利用关系作出了规定。不仅从积极效力层次规定了相邻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还从消极方面规定了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