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26.6万元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比例为53.2%,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但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26.6万元并非全部是股权支付所得,根据文件规定,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债务重组所得中应计入当期所得:26.6×23.4÷(50+23.4)=8.48万元,而可以递延纳税的股权支付部分所得:26.6×50÷(50+23.4)=18.12万元。股权投资收益10万元暂不确认收益,因此选择在5个纳税年度期间内递延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8.12+10=28.12万元,其中计入本年度28.12÷5=5.624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8.12-5.624=22.496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5.624万元(22.496×25%),并在以后4个年度均匀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