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由于甲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经双方协商,甲公司以其对控股公司的部分股权偿还债务。该股权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50万元,公允价值70万元。该债务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甲公司当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适用所得税率25%.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
甲公司:借 应付账款100万元 贷 长期股权投资50万元 投资收益2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30万元
乙公司:借 长期股权投资70万元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30万元 贷 应收账款100万元
甲公司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比例为60%,超过50%,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债务清偿所得30万元和股权投资所得20万元可暂不确认,而选择在5个纳税年度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当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递延计入以后年度,即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40万元。由于债务清偿所得和股权投资所得已全部计入当期损益,不形成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因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40×25%=10万元:借所得税费用10万元 贷 递延所得税负债10万元,递延计入以后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每年减少递延所得税负债2.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2.5万元 贷 所得税费用2.5万元。
乙公司也应暂不确认债务清偿损失30万元,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同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计税基础100万元确认,会计账面价值70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0-70)×25%=7.5万元:借递延所得税资产7.5万元 贷 所得税费用7.5万元,以后乙公司处置该股权投资时予以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