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作了特别规定。《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诉讼时效作了特别规定。《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保险法》对保险赔偿诉讼时效作了特别规定。《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的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票据法》对有关票据的诉讼时效作出了特别规定。《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两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有关注册会计师民事诉讼时效作了专门规定,这些规定兼顾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和受害人的利益。总的来看,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诉讼时效一般比普通民事诉讼时效短。下面是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关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的规定。
日本《证券交易法》第20条规定:“自请求人知道申请书或计划书的虚假情况,或给予相当的注意能够了解到情况开始,在1年内未实行该要求权,则该权利消灭。与该有价证券募集或销售有关的申报,自其生效之日或该计划书交付之日5年内未实行请求权的,该请求权消灭。” 韩国《证券交易法》第l6条规定:“赔偿损失的责任在以下两个时效内有效,即申诉人在发现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内行使这项权利,或申诉人在注册报告书生效之日起3年内行使申诉的权利。”另外,澳大利亚、中国香港地区等规定注册会计师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6年,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和行业的情况看,注册会计师民事诉讼时效不同于一般诉讼时效,应当在法律上作出特别规定。第一,注册会计师业务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与一般民事关系相比,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业务报告具有很强的时效性。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给注册会计师和相关当事人带来很多麻烦,给案件审理也带来很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诉讼时效作出专门规定。第二,作为基本法律的民法通则规定了诉讼时效分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并且明确规定其他法律可以规定特别诉讼时效,这为我们在修改注册会计师法时增加有关注册会计师民事诉讼时效的条款奠定了基础。第三,我国《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环境保护法》、《保险法》、《票据法》等法律对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为我们研究制定注册会计师民事诉讼时效提供了借鉴。第四,国外有关注册会计师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关于注册会计师民事诉讼时效的具体条款,笔者建议:因注册会计师执业过错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注册会计师执业过错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自注册会计师出具业务报告之日起满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