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式。主张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目前采取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虽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但该缺陷是可以弥补的,通过弥补有关法律漏洞,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模式还是可取的。他们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不但具有鲜明的诉讼特点和优越的诉讼价值,而且更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因此深入了解和认识其诉讼特点和诉讼价值,并使其不断健全和完善,对于充分及时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各地公安司法机关普遍面临的当事人缠讼和案件积压问题,无疑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在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经济优势最为明显:一方面在这一范围内,事实的认定相对简单,对刑事证据的要求不会也不可能很严格;另一方面被害人对民事赔偿的请求亦不复杂,举证风险小。被告人也愿意认罪来换取处刑时的从轻,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被告是否要自证其罪的尴尬。而民事原告一般索赔要求也不高,也愿意为取得赔偿作出某些让步,从而降低了讼争的激烈程度。这使得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冲突在此类案件中并不厉害,以致在相关因素的衡量中,诉讼成本应给予更多的注意。以效率和经济见长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此基础上应当是最具合理性的。因此,在我国今后一定时期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具有绝对合理性,至于该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改进和完善相关立法和规定来解决。
3、有限保留式。该种观点认为,全盘否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不公正的,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也难以做到,而且我国实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毕竟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特别是在处理一些简单的无争议的民事赔偿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确具有减轻讼累、提高司法效率的功效,因此,可以借鉴法国等国家的某些做法,先在有限范围内保留刑事诉讼中一同解决小额民事赔偿的诉讼机制。对于何种案件可以以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处理,又有多种不同的看法。比如,有观点主张“刑事诉讼中一同解决民事赔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2)双方当事人对赔偿数额基本无争议;(3)刑事被告人与负赔偿责任人是同一的,没有其他应对受害人负民事赔偿责任的当事人;(4)赔偿数额较小;(5)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还有观点主张,“法院有权审查是否满足以下条件,以决定是否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合并审理:(1)纯财产性犯罪,不牵涉其他争议;(2)犯罪行为已经并且只造成了物质损失;(3)这种损失需要并且能够被恢复;(4)双方对赔偿数额和赔偿能力没有争议。”
4、彻底分离式。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诉讼,强行将两种诉讼结合在一起,不但不能提高诉讼效率,反而影响了司法公正,因此主张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彻底取消。他们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割裂民事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漠视法官专业化精英化的特点,强行糅合两类诉讼的不同证明规则,既侵犯被告人人权又不能给被害人公正赔偿的内在缺陷没有消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没有实现其追求的公正和效率的价值目标,它只是人为地一厢情愿的产物,不符合现代诉讼的理念。分离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还其各自本来面目,是诉讼程序科学化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