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直接后果是民事权利丧失民事法律保护。
除斥期间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内, 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则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相比,也是一定的事实状态(一般是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和一定期间的经过(预定期间届满)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但二者的性质、效力等却迥然不同。
(一)诉讼时效制度主要适用于请求权, 除斥期间则主要适用于形成权。诉讼时效制度主要规定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向义务人主张权利, 则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丧失民事法律保护的权利。除斥期间主要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单方面行使权利的法定期限, 如可撤销合同中权利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就是一种典型的除斥期间。
(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 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得中止、中断和延长。
(三)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只是丧失民事诉讼保护,即仅消灭胜诉权,实体权利并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的后果则是消灭实体权利。
(一)诉讼时效制度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