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断事由的出现,不仅涉及到诉讼时效的是否完成,而且还关系到权利人的权利是否可得到保护。因此,何种事实可为中断事由,各国民事立法均作明文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亦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就该条款内容而言,简单明了,但在具体实施巾却有不妥。请求可否作为中断事由阻碍诉讼时效的完成,在国外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一是沿袭罗马法传统的德国、法国等民法典,规定能产生中断效力的请求只限于裁判上的行为如起诉等。另一是以日本、瑞士为代表,在他们的民法典中则规定,请求是中断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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