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要正确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还必须掌握和注意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
各类案件的时效起算点,大致有以下几种方法: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起算。2、没有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的债权,应当自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宽限期届满时起算。3、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时起算。4、财产被侵害,要求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财产被侵害及加害人为谁时起算。5、人身受到伤害,损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出现了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暂停的一段时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之内,而合并计算中止前后的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据此规定,适用时效中止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包括障碍在最后六个月前发生延续到最后6个月时的情形。否则不发生时效中止。2、诉讼时效的中止,须有法定事由:(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其他障碍。指不可抗力以外的,非由权利人的意志所决定的,足以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情况。按照《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2条规定,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和丧失行为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