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二者之间的区别进行阐述。[5]
1、法律性质不同。一种观点认为二者法律性质的差异体现在:“民事义务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当事人的合法意思表示而发生,当民事主体负担某种民事义务时,他并未处于民事违法者的地位。而民事责任,作为民事违法行为的法律效果,当民事主体承担某事责任时,即意味者他已处于民事违法者的法律地位”。[6]另一种观点认为,民事义务体现为一种现实的、具体的约束,是法律要求义务人必须履行的具体行为或不行为。民事责任是义务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这种不利后果是潜在的、非现实的,是法律对权利人权利实现设置的一种保障。[7]
2、发生条件不同。民事义务的发生条件是民事合法行为(包括合法的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和某种适法的事实状态。而民事责任的发生条件则是民事主体实施了违反其依法负担的民事义务的民事违法行为。
3、法律的拘束力不同。义务为“当为”,由义务人自觉履行,其法律的拘束力体现为民事主体受到法律潜在的强制和制裁。责任为“必为”,责任由国家强制履行,责任作为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的强制和制裁则已经现实地落在了责任承担者的头上。[8]
4、义务与责任所包含的内容不同——以承担者所受之“不利益”的性质为视角。民事义务对于负担者而言,并非属于真正的“不利益”,而法律责令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是强制使其承担真正的“不利益”。其理由在于:民事义务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合同约定,法定的义务实为维持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正常和发展而需要人人遵守的基本约束,约定的义务则为从对方获得利益的对价。因而民事义务对于负担者而言,并非属于真正的“不利益”。民事责任的内容体现为民法对违反民事义务的民事主体的不利后果,是对违法者违法行为的制裁。法律责令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是强制使其承担真正的“不利益”。[9]
5、义务与责任的承担者的范围不同。任何民事主体都要依法承担一定的民事义务。而民事责任,作为民事违法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则不是任何民事主体都要承担的。由是观之,民事义务承担者的范围远大于民事责任承担者的范围,亦可以进一步证明民事责任并不是民事义务的必然延伸或必然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