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委会立案后,调解员在了解、明确了双方争执的焦点后,及时约见了双方,耐心听取了各方的不同意见,为全面搜集、掌握原始材料,确定案件的基本事实,找出双方的分歧点,促使双方能坐下商谈,创造了一个良好的调解平台。
通过调查了解到,祖某自入住以来始终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且2007年的各项费用均已交齐,此次拖欠主要是祖某认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没有公开,并且多收了物业费;另外,物业公司没有履行特约服务中双方约定的义务,使其蒙受了损失,并且物业公司对此也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祖某为讨个说法,便以不交物业服务费来排泄不满,作为与物业公司对抗的手段。
耐心的宣讲法律规定是化解纠纷关键,调解员根据争议事实适用的法律,有针对性的向当事人说明了我国的法律规定。
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十四条 国家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服务实行收费制度。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其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服务费;并逐步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费用。城市生活垃圾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所收专款,专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维修和建设。
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了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改正了自己的错误做法,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物业公司承担了祖某的部分损失,祖某于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向物业公司交纳拖欠的费用,共计5195.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