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移转是指在维持债的客体、内容同一性的前提下,将原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移转于新的债务人,由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债务移转的债权让与问题更为复杂。债权让于只是更换了债权人,一般不会影响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但债务承担却要更换债务人,不同的债务人其资信情况、履行能力等因素都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债务移转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须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之间达成的债务移转合同;
第二,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即原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移转)的合同,由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须经债权人同意,才生效力,即免去原债务人的义务;
第三,一般,须所承担(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对于债务人必须亲自履行的债务,如技术服务合同中指定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等特殊身份的技术人员履行的合同,不得将债务移转。
债务经债权人同意由原债务人移转于新债务人后,发生如下效力:首先,由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负担债务,从而使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免除了其债务,第二,新债务人可以援用原债务人的抗辩石油对抗债权人;第三,新债务人依据债务移转合同对原债务人所提出的抗辩理由不得用来对抗债权人。
债务移转时,从属于债务的义务如利息的支付、不履行合同时应给付债权人的违约金、赔偿金一并移转。但其他人对债务所作的担保则必须经由担保人对债务移转亦表示同意后,担保人才负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