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对患者的信赖以医师履行问诊义务和说明义务为前提。在我国由于受传统中医理论的影响,患者不如实告诉病情的现象很普遍,医师对患者的主诉应有足够的谨慎。
由于医疗行为本身的特性,表现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的色彩。讨论医疗过失的核心——医师的注意义务这一基本命题,是试图为司法实际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工具。但作为一名从临床医师而后转学法学的教师来说,无论是医学理论知识,还是法学理论知识,都深感浅陋,特别是牵涉到法学基本理论问题,如过失与注意义务的关系等问题,明显感到理论功底的不足,故有些问题也未能充分展开,有些观点未必正确,以至经得起司法实践的检验,许多观点也至多只是能为继续研究这一问题提供一些思路、一点信息而已。诚请各位批评指正。
应指明的是,文中没有指明出处的案例都是本人在多年临床实践中耳闻目睹的案例,有些是自己的亲身经历。由于案例发生在大多是自己实习、工作、进修过的医院,不便指出,敬请谅解。
[1]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23页。
[2]高添富:《医疗业务过失致死或未必故意杀人之案例分析》,Http//www.drkao.com。
[3]邱聪智:《医疗过失与侵权》,载郑玉波编,《民法债篇论文选辑》,台北五南出版公司1985版,第584页。
[4]周光权:《注意义务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6页。
[5]king.Joseph H:The Law of Medical Malpractice 2d,West pulishing Co.1986.p.74,
[6]曾淑瑜:《信赖原则在医疗过失中之适用》,月旦法学杂志,第28期。
[7]曾淑瑜:《信赖原则在医疗过失中之适用》,月旦法学杂志,第28期。
[8]朱怀祖:《药物责任与消费者保护》,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287页。
[9]屈芥民:《专家民事责任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55-1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