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据医疗水准进行判断的同时,还需结合医疗行为的专门性、地域性、紧急性以及考虑到医疗技术的发展水平、医疗环境、医学尝试等多种因素综合加以确定,判断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
医疗的专门性,在医疗行业,存在着诸多分工。首先有医院管理人员与医务工作者之分;医务工作者依其专业,又有医生、护士、检验师、麻醉师、药剂师等区分.他们的注意标准应依其所属专业而加以判断.医院内大都有内科、外科、口腔科、神经科、小儿科、牙科、五官科、妇产科等之分,每个科内都有专业医师,如今已不可能有包治百病的全能医师。因此,专科医师对其专门领域内的注意义务标准要高于一般医师的注意义务;美国有判例认为,专科医师的注意义务乃是全国性标准,并无地区性差别。至于是否为专科医师,不能以其是否取得该专业的执业证书或同类的资格证书为依据,而要看该医师是否以该专科的形态执业。倘若其能力未能及于专科医师的水平而强行为之,应从保护患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依专科医师的标准来判断该医师是否有过错。当专科医师从事一般医师利益的治疗时,则依一般医师的注意义务标准判断。
医疗的地域性,由于我国不同地区在经济、文化发展状况方面有较大的差距,因此无论就医师执业的环境还是医疗经验,都有地区性的差异。一般认为,医疗的地域性差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综合医院与小医院的差异;二是经济发达地区与偏远地区的差异。
综合性的大医院具有设备精良、物资齐备、人才丰富的特点,通常在相关医学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到这些医院就诊的患者一般都是慕名而来,希望能得到享有盛名的专家的诊治。而在小医院,无论是在人、物、材各方面都无法与大医院相提并论。因此在确定是否存在过失时,应当适当考虑大医院与小医院之间存在的明显差异,依据具体情况使两者在注意程度上体现出合理的差别。
在一些偏远的农村,许多医务工作者对现代医疗知识及医疗技术知之甚少。由于地区的局限与落后,这些医生拥有的也许只是他们刚从医时的医疗观念,而经济的不发达、文化上的闭塞等原因又使他们无法接触新的医学知识,掌握新的医疗技能.因此,判定医生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应以同地区或类似地区(指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环境、习俗、人口等相似地区)的医疗专业水准为依据。
医疗的紧急性,是指由于医疗判断的时间紧促,对患者的病情及病状无法作详细的检查、观察、诊断,难以要求医生具有与平常时一样的思维能力、判断能力和预见能力。医疗上的紧急情况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时间上的紧急性。它是指医师的诊疗时间非常短暂,在技术上不可能作出十分全面的考虑及安排,它通常在患者患有急症需要紧急治疗的情形下发生;二是事项上的紧急性。它是采取何种治疗措施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死存亡需要医师作出紧急性的决断。它通常是在患者患有重大疾病而在治疗手段的选择上存在相当大的困难,需要医方当机立断的情况下发生。例如患者到胃癌晚期,生命处于非常危险的状态时,医师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决定进行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手术。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对医师在注意程度上的要求通常低于一般的医疗情形。因此,紧急性在医疗过失上,是“最重要的缓和注意义务的条件”。这并非有意减轻医方的注意义务,而是仍以相同的注意程度作为判断标准,不过在因紧急情况而无法注意时,免除医方责任的承担。
医疗的尝试性,任何医疗行为都是对医学领域的探索,医学理论更要依赖新的药物尝试或技能实验才能发展.这时,常有相当的“未知领域”的存在.医生在此未知领域,当负注意义务。因此,医生在进行新的医疗尝试时,除经患者承诺外,还要对患者的症状、体质、医院的设备、医生的能力及其他必要的实验及可能的危险,均应先慎重考虑,并应提供周全的应急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