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原理下,就会发现该款规定过于绝对。患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患者理解水平有限、不按医嘱服药、隐瞒病史、私自进餐和外出、拖欠医药费等。对此,坚持个案分析的原则,绝不能一概以“患方原因”为由将责任完全推给病人。如患者的理解水平或不配合治疗问题,医疗用语具有专业性,特别是那些专门术语普通患者是很难理解的,这就牵涉到医方说明义务的履行问题。如“流质饮食”,医务人员如不充分说明,相信有许多患者及其家属均会一知半解;再如某专家在一次讲座中举的一个例子:一位医生要求病人在手术前一晚禁食,结果病人把“禁食”理解成为“不吃晚饭”,到了半夜两点,自己偷偷去吃“宵夜”,结果手术时食物倒流阻塞了气管死亡,该专家的意见是医院对此不承担责任。对此,笔者认为医疗行为事关患者生命健康,医方有责任对难以理解的医学术语等做出充分详实的说明,如医方不将何为“禁食”进行充分解释说明,仅笼统的向病人交待“禁食”,很难说医方已充分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从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另外,如是因患者暂时拖欠药费而拒不救治造成损害的,那就更谈不上免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