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医疗纠纷,医患双方都有理由,谁来调解?”这是很多患者和医院都感到困惑的事情。按照《办法》规定,医疗纠纷的调解,将由郑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负责,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医患双方向医调委申请调解,符合受理条件的,医调委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因非法行医引发的纠纷,在医疗机构诊疗期间发生的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他民事纠纷,医调委不予受理。
医调委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之日起30日内(不包含医疗事故鉴定时间)调解完毕。逾期未调解完毕,医患双方同意延期的,可以延期1个月。到期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选择合法的解决途径。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时,保险公司可以参与医疗纠纷调解的调查、调解及评估等工作。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财物、损害一方利益的,由医调委取消其调解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患方的生命权、健康权、知情权等依法受法律保护;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医务人员应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及时解答其咨询,并按照国家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与患者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
按照《办法》的规定,停尸、闹丧或者聚众占据、围堵医疗机构场所的;故意破坏或窃取医疗机构财物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妨碍医务人员正常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严重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等,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封存病历双方都在场,对于患者或家属也许会公平些。”曾经遭遇医疗纠纷的市民罗女士说。《办法》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应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尸检;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医疗机构专用接待场所进行,患方来院人数在3人以上的,应推举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名;患方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经劝说无效的,公安机关应配合卫生、民政等部门强制移送尸体,清理现场。
按照《办法》的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或向医调委申请调解,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索赔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索赔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医患双方应当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医患双方协商解决或经医调委调解时,医疗机构应当通知保险公司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