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的医疗记录资料,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同时,电子病历应设定数据是否共享标识,预留与居民电子档案等区域电子医疗系统的接口,逐步实现病历数据、居民健康信息区域共享。
“对患者而言,电子病历的实施意味着看病更加方便、快捷。”一家省级医院负责人表示,目前,到医院看病,最少也要经过挂号、就诊、缴费、取药等环节,有的疑难杂症患者还需要接受检查。而一旦实行了“电子病历”后,患者的就医模式就会大大改变,即挂号凭着一张卡,诊断、取药等即可实现同步进行,且病人下次复诊时,医生只需打开电脑,前面的就医信息就会“一目了然”,病人不必多次复述。
河北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电子病历是医院信息化建设的核心之一,它将加快信息传递,可实现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有效利用医疗资源,降低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并可通过资源共享实现双向转诊、分级医疗、远程医疗和人才培养等。
《条例》指出,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医疗保险号码、联系电话、门诊病历号码、住院病历号码、影像和特殊检查资料号码等),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的历次医疗记录相对应。同时,电子病历系统应设置相应功能,实现同一患者个人信息在病历记录中的自动生成,以保证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不再重复录入,为医疗工作提供方便。
《条例》明确要求,电子病历系统应当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与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严禁窜改、伪造、隐匿、抢夺、窃取和毁坏电子病历。
省卫生厅要求,电子病历系统同时还应为病历质量监控、医疗卫生服务信息以及数据统计分析和医疗保险费用审核提供技术支持,包括医疗费用分类查询、手术分级管理、临床路径管理、单病种质量控制、平均住院日、术前平均住院日、床位使用率、合理用药监控、药物占总收入比例等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的统计,利用系统优势建立医疗质量考核体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医疗质量,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条例》中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应建立电子病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设定医务人员和有关医院管理人员调阅、复制、打印电子病历的相应权限,建立电子病历使用日志,记录使用人员、操作时间和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阅、复制电子病历。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院级、科级、书写者三级质量控制体系,实施电子病历质量网络实时监控。对目前还不能电子化或必须留存纸质文书的医疗信息资料(如手术同意书等需要患者或家属签署意见的医疗资料等)应当采取措施使之信息数据化后纳入电子病历保存,并保留原件。
根据《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或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为患者支付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患者授权委托的保险机构。
《条例》特别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在电子病历纸质版本上加盖证明印记,或提供已锁定不可更改的病历电子版。
《条例》指出,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供封存,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