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卫生部出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以下简称病历新规),对病历书写进行规范,同时明确,有关人员无法及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签字。该规定今日起正式实施。规范“天书病历”和“医院代签救命”是否有可操作性,已在媒体上引起广泛议论。
病历新规共38条,其中要求病历书写须使用中文,文字工整字迹清晰;内容要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要使用通用的外文缩写,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用外文。
新规还规范了书写病历的时间、项目、内容等方面,甚至书写用笔、字迹颜色也有标准。若出现错字,应当用双线划去,注明修改时间,由修改人签名,不得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字迹,使原记录清楚可辨。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经注册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应当由医师书写,医嘱不得涂改;若要取消,应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签名。
新规还明确,用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应按规定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关医务人员手写签名。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按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安宁重生老年病医院院长陆治苹说:“‘天书病历’连医生也不一定能看懂,如果病人转院,其他医生很难详细掌握患者的病史。”看不清的“带病”病历往往会成为损害医患双方的“双刃剑”,新规范的出发点就是保证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但新规能否落实,很多医生和患者持不乐观态度。不少医生表示,因为医疗资源紧张,每天门诊量太大,为节省时间字写得草、使用简称或代码,规范落实难度很大。”
记者了解到,昆明各大医院已开始使用规范清晰的电子打印处方。但部分医院表示,推广电子病历面临资金及部分医生操作难等问题,短期内也难实现。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主任罗柯表示,病人有权要求医生规范书写病历,但要落实还需要明确相应处罚措施。
病历新规第10条规定: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早在2002年,卫生部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中就有类似“医院代签救命”的规定;国务院1994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也规定,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像这种情况,每个医院都碰到过很多。医院都会尽量以抢救病人为主,主动承担起这个责任。”
据了解,“家属不在现场”的病人,以车祸、意外伤等最多,作为第三方,医院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尽力救人,但医院的行为是合情合理却不合法。医院代签手术往往会出现三种不良后果:首先,手术失败极有可能惹来官司。其二,虽然手术成功,但家属一直没来,医院只好承担所有医疗费用。还有,患方可以自己未同意动手术而拒绝交费。
有市民认为,新规对何种医疗属于 “抢救”、何种情况属于“无法及时签字”的规定还不清晰,有可能引发医患纠纷。安宁重生老年病医院院长陆治苹说,医疗是一种高风险行业,加之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缺乏应有的社会公信力,医院代患方签字,一旦死亡或出现其他问题,患方极可能认为属于医疗事故。
法律界人士认为,新规中“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意味着,医疗机构“可”签字,也“可”不签。如何保证医疗机构愿意代签,同时避免引发不必要的医患纠纷,这需要建立独立的第三方医疗事故鉴定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