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则称,云南春城司法鉴定中心为庞小华所作的鉴定书内容是错误的,既然病历丢失,仅凭残缺的病历怎能得出如此结论?另外,被告还认为,只有医学会的鉴定才是院方认为医学会已经做出鉴定,不需再做。
大周刊:案例一争端的直接原因是因医院丢失了病人病历。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在治病过程中忽视了病历的保存,病人及其家属对病人的病历有什么样的权利,病历在医疗纠纷中有什么作用?
王海鹰(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根据国家卫生部规定并于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保留病历的意义非常重大。对一些偶尔出现的小病症,经医院诊治后恢复健康的病人,保留病历本没有太大的意义。主要是一些系统病例,无论从节约费用的角度还是从保存证据的角度来说,广大患者要注意保存病历本。从某种意义上说,门诊病历相当于一个人的健康档案,它记录了病人患病的经过和大夫所采取的治疗措施,因此,在复诊时,它是医生确立诊断、治疗和落实预防措施的重要资料。有完整规范的病历,能记录整个病变过程,可以避免重复检查和重复用药,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也会让自己少受罪,少花钱。另外,若病人对诊治结果不满意或者说万一医生用错药产生医疗纠纷,那就是一份最有说服力的证据。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该条例第十六条对患者的病历封存权作了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无论是患者对病历的复印、复制还是封存,都对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人身损害赔偿起到固定、保存证据的作用,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
大周刊:案例一的主审法官说,“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是由医院方举证证明的。”其法律依据是什么?体现了一个什么原则?
王海鹰:案例一的主审法官将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归于院方是非常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行为,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绝大部分病历资料尤其是住院病历都由医院保存,患者处于弱势地位。该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主要体现了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意图,也体现了公平原则。
大周刊:在案例二中,医院丢失庞小华病历,却以此为由对于云南春城司法鉴定中心为庞小华所作的鉴定书提出疑问。医疗机构是否有责任、有义务保管病历?医疗机构丢失患者病历,应承担什么责任?
王海鹰: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具体本案而言,因庞小华是住院治疗,医疗机构有责任、有义务保管好庞小华的住院病历。保留期限是永久保留。
医院在医疗事故鉴定中负有提供证明材料(如病历资料原件)的义务,逾期不交应承担责任,但是何种责任,法无明定。我们认为应依法负行政责任,并应对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就本案而言,因医疗机构丢失部分病历资料,导致医学会无法出具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当然对患者庞小华是非常不利的。在此,提醒广大患者,医疗活动结束后,患者随时有权复印、复制自己的病历资料。及时地固定、保存证据,以便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时有据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