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篡改病历不仅给患方维护权益制造了巨大障碍,同时也将相关医护人员推向一个危险境地。在实践中,我们经常接到一些医护人员的咨询,内容大多是询问自己在医院领导的要求下篡改病历是否会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国家为了遏制篡改病历现象的发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政策,以及一些红头文件,各地也有相关政策跟进,但实际的社会效果却并不理想。究其原因,无非是因为监督机关和院方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复杂关系。作为监督机关的卫生部门实际上是当地各个医院的“家长”,面对医疗纠纷问题,卫生部门往往是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来“袒护”自家的孩子,尤其是碰到诸如“篡改病历”之类的处罚问题时,卫生部门通常是从轻处理。“家长”的纵容也进一步刺激医院“铤而走险”,一旦碰到医疗纠纷院方通常便会尽快修改病历,以达到掩人耳目的目的。许多主治医生面对院方领导“修改病历”的要求,大多慑于权势或出于自身“饭碗”的考虑积极配合。以上诸多因素共同导致了篡改病历现象的屡禁不止。
要真正解决篡改病历的问题,看来不能仅仅依靠医疗系统的自我管理,那指望医护人员的自律是否可以达到呢?曾经因“天价医药费”而名噪一时的王雪原说:“现在不仅仅是农民看不起病,连我们也看不起病。我每月平均收入两三千元钱,可是在我们医院ICU病房住一天24小时,平均花费5000元,我拿一个月工资顶多能住半天院,这就是残酷的现实。”
在我国,600多万名医务工作者实际付出很多,但大家的经济收入、社会地位与外国同行没法比。由于投入与产出严重不成比例,面对生存压力,白衣天使的道德防线其实很脆弱,这就出现了比较有趣的现象:“非常有良心的医生,另谋高就;差一点的,随波逐流;最差的,为了逐利不择手段。”
要真正的遏制篡改病历的行为的蔓延,惟有启动法律的“钥匙”,才能打开医疗腐败“锈锁”。从现行法律讲,病历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书证”,如果医生篡改用做刑事诉讼证据的病历,就会构成伪证罪,一般会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伪造民事诉讼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现实中,医疗纠纷出现以后,许多情况并不仅仅是医院领导在主导病历的修改,反而很多情况是主治医师为自我解脱主动修改病历。这时候,应当根据其主观恶性,区分主从犯,以达到惩戒的效果。
笔者认为,篡改病历不能单单依靠“家长”的训导,更不能指望“孩子”的自觉自律。根本之策还在于体制的转变和现代监管手段的更新。通过法律的严惩,增大其不法行为的法律成本,从而令违法分子望而却步。此外,通过现代手段,比如“电子病历”的“上提”制度可以让此种“医疗腐败”无处藏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