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很多专家担心的,这部新规在不少地方抛弃了原本执行上倾向于保证患者利益的条款。
如新规改变了旧规中上级医生修改病例必须签名、注明修改时间的规定,为以后篡改病例留下了一道“后门”,而且此行为甚至完全合法;新规规定,一般护理记录不作为病历的一部分存于医疗档案当中。在这种状态下,很可能相应的证据就会被“合理”修改或者消失,使得具有重要价值的一般性护理记录,在司法领域失去效力或者成为伪证的工具,等等。
在很多领域中,公众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等的状态,俗语说“买的没有卖的精”,正是这个状况的真实写照。而在医疗领域当中,这种状态可以用“尤甚”来形容。医学事故鉴定本身,就存在过于专业化与模糊化的倾向,并且在很多时候,还是由具有利益关系、或者说是利益共同体的机构,复核与提出专业意见。所以,诸如此类的修改,并没有使新规成为医患间更加平等的桥梁,倒可能使得本就严重的医患矛盾更加复杂和激化。
病历与广大患者密切相关,但“病历书写规范”的出台让公众感觉十分突然。那么,这样一个规章是如何出台的?
长久以来,不少职能部门在制定本领域的各种规章时,往往更注重自身操作的方便性,从而并不是以各利益相关方对等的思维起草规章,而是怎么方便、怎么能脱责就怎么制定,这就相当于在规章上留了很多“后门”。
这种来历模糊、没有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以及预设了“后门”的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是对法制建设最大的伤害。这表明,在建立规则的领域当中,依然充斥着从上到下的“闭门”思维,而且其部门利益、管理者利益高于社会利益的倾向,还相当严重。在转型中的当下,尽管这种问题难以彻底避免,但是,从社会正义出发,从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考虑,还是应当最大努力避免之。
任何事关公众的规则之建立,首先考虑的必须是公平、公正。而衡量规则是否公平、公正的方式之一,就是看其中的规则倾向性何在、公众参与度如何。正本就必须清源,尤其是像《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这种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规定,更需要从规范其来源开始。
正如国务院曾经有过规定,任何令从其出的规章条例,都要经过公开征求意见方可实行一样,这种行业内的技术性规定,从最初的设定来说,也同样需要考察在这方面比较成熟的国家的做法,并且要充分考虑本专业领域之外的各方面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在此之外,还要从以往部门内部自己设定规则的建构框架中跳出来,建立起一套严格评审行业内技术性规定是否科学、公平、公正的第三方团队,以此保证专业规则中信息传达的公平与平衡,从而真正起到缓和医患矛盾的积极作用。